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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哲与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黄哲,男。被执行人刘建新,男。被执行人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65100.68元、逾期利息1169936.82元(以2365100.68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应承担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202.5元、执行费38232元,共计3703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