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哲与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黄哲,男。被执行人刘建新,男。被执行人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65100.68元、逾期利息1169936.82元(以2365100.68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应承担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202.5元、执行费38232元,共计3703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新、长沙建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