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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孔金凤与被告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金凤,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32号原告:孔金凤,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刚,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金凤与被告高碑店市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凤鸣于2017年7月2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鸣撤诉。案件受理费3643.00元,减半收取182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21.50元。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