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月香、桑植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月香,桑植县公安局,张家界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月香,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唐湘桥,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振华,局长。上诉人秦月香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该案一审中,原审被告桑植县公安局为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所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8号证据――视频光盘一份,没有当庭播放。对此,原审原告秦月香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是“由于视频光盘还没有播放,所以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一审法院在随后作出的判决中将光盘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将未经当庭播放、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视频光盘作为证据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2行初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 竞审判员 尹相琼审判员 吕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