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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环球电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环球电讯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环球电讯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三期7号楼101-3号店。经营者:黄阳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环球电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