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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西潘与魏胜、巩海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潘,魏胜,巩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刘西潘,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魏胜,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巩海珍,女,1980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巩海珍在中国交通银行的存款57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