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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276周五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276号原告:周五林,女,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596929038,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负责人:刘翔,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该公司员工。原告周五林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蕙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