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华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497号罪犯侯华贞,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住泰安市岱岳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本院作出(1999)泰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其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华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22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9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6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侯华贞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侯华贞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侯华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华贞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2015年6月1日受到减刑奖励后,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华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八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