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振夺、赵银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夺,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邓振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执行人:赵银明,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东,机构代码:66368326-0。法定代表人:赵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05266452XT。法定代表人赵志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振夺与被执行人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赵银明、河北天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邓振夺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尚审判员 宋凯辉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