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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7之一号原告:李庆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庆春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春于2017年7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李庆春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