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1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7之一号原告:李庆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庆春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春于2017年7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李庆春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