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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吕洁、袁俊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洁,袁俊,万红福,武汉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熊国桥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吕洁,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正全,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正全,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红福,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生,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一号B-118室。法定代表人:袁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正全,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熊国桥,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吕洁、上诉人袁俊因与被上诉人万红福、原审第三人熊国桥、原审被告武汉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权转让、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民二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经营权转让、合作经营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上述案由,故原审法院所定案由错误。另万红福在原审诉请吕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径行判令吕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非所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民二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洁、袁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