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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飞宏与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宏,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868号原告李飞宏,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与育英街交叉口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向光,总经理。原告李飞宏与建业住宅集团平顶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飞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宏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飞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7元,减半收取6558.5元,由李飞宏负担。代理陪审员  何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