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749号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6房。法定代表人匡伟武,董事长。担保人匡伟武,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翻身堤397号附160号。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远钢材公司)与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道远钢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曙光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担保人匡伟武以其所有的车牌为湘A×××××的小型越野客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道远钢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查封、冻结匡伟武所有的车牌为湘A×××××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权属。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