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吴祥、朱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祥,朱红娟,王利强,徐秋香,杨荣庆,镇江市柏菲柯特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镇江佳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89号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3号。法定代表人:缪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祥,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朱红娟,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王利强,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申请人:徐秋香,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被申请人:杨荣庆,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镇江市柏菲柯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滨村委会西。法定代表人:朱红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滨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朱红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镇江佳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35号第一层115室。法定代表人:杨荣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祥、朱红娟、王利强、徐秋香、杨荣庆、镇江佳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柏菲柯特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祥、朱红娟、王利强、徐秋香、杨荣庆、镇江佳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柏菲柯特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1185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祥、朱红娟、王利强、徐秋香、杨荣庆、镇江佳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柏菲柯特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嘉宁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11856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