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舒虎诉被告刘绒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虎,刘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67号原告:舒虎,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刘绒杰,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舒虎诉被告刘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舒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虎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舒虎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