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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舒虎诉被告刘绒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虎,刘绒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67号原告:舒虎,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刘绒杰,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舒虎诉被告刘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舒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虎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舒虎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