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刘晓平、杨月琼、余田、张均洪、舒平、谢孔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余田,谢孔琼,刘晓平,杨月琼,张均洪,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7354650XP。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82号。法定代表人:傅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田,男,生于1983年10月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谢孔琼,女,生于1986年1月1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刘晓平,男,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杨月琼,女,生于1984年2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均洪,男,生于1981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舒平,女,生于1980年12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田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借款本金55157.48元;并从2017年3月30日起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逾期借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9%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谢孔琼、刘晓平、杨月琼、舒平、张均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执行费780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余田承担。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