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贝达乾嘉投资合伙企业与梁大藏、梁景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达乾嘉投资合伙企业,梁大藏,梁景波,梁井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24号原告:浙江贝达乾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清水潭16号1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贝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长泉)。委托代理人:朱伟、高凯元,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大藏,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梁景波,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梁井辉,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达乾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梁大藏、梁景波、梁井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贝达乾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