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40号原告: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52011200006224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火炬大道南方汇通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炳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人:许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09769,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虞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汇通华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