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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白某某西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某某,白某某,西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第一大道商住楼1号楼2单元19层2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过户、变更及买卖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