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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章民二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章民二初字第2609号原告: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干山工业区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2409-0。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林、吴艳丽,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30581C。法定代表人:屈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3(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