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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585号原告: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南一环路455号10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曾先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娟,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易达物业”)与被告郑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易达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丽娟立即支付给世易达物业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39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以239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郑丽娟立即支付给世易达物业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公摊水电费82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日,世易达物业与福建省仙游县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公司”)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世易达物业为世和丽景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各业主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住宅0.8元/平方米,并按规定缴纳水电公摊费等。郑丽娟于2011年6月28日向世和公司购买世和丽景小区8号楼1105号套房,建筑面积142.25平方米,郑丽娟入住小区时与世易达物业签订《“世和丽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应于当月15日前缴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住宅0.8元/平方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的每日5‰缴纳滞纳金,并依法分摊小区公共水电费。《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因世和丽景小区未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仍由世易达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郑丽娟作为世和丽景小区8号楼1105号套房的业主,拖欠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费239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至的水电公摊费825元、其他费用1028元,世易达物业多次向郑丽娟催讨,包括曾于2016年11月14日向郑丽娟发《律师函》,但郑丽娟至今未缴纳上述欠费,郑丽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水电公摊费。诉讼过程中,世易达公司撤回对其他费用1028元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作裁定书。郑丽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日,世易达物业与世和公司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世易达物业为世和丽景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各业主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住宅0.8元/平方米,并按建筑面积分摊公共水电费等。郑丽娟于2011年6月28日向世和公司购买世和丽景小区8号楼1105号套房,建筑面积142.25平方米,郑丽娟入住该套房时与世易达物业签订《“世和丽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世易达物业为世和丽景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业主应于当月15日前缴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住宅0.8元/平方米,并依法分摊小区公共水电费;逾期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的每日5‰缴纳滞纳金。上述物业服务期限到期后,仍一直由世易达物业继续为世和丽景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郑丽娟作为世和丽景小区8号楼1105号套房的业主,自2015年6月1日起未交物业费及水电公摊费,计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费为2390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水电公摊费为825元,因郑丽娟至今未缴纳上述欠费,致讼。上述事实有世易达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世和丽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水费票据28张、电费票据21张、通知张贴照片3张、8#楼公摊明细表一份、律师函及邮政EMS面单各一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公摊水电欠费明细表一份、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公摊水电费票据一份等证据证实,且郑丽娟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世易达物业与世和公司签订《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世和丽景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世易达物业与郑丽娟签订的《“世和丽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亦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郑丽娟作为世和丽景小区8号楼1105号套房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及水电公摊费,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超过年利率24%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本案滞纳金以物业费2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世易达物业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费239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物业费239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郑丽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公摊费825元;三、驳回世易达(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郑丽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郑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宝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