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增亮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增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增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工业北街西四道巷l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玉,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再审申请人田增亮因与被申请人王占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张商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查终结。本院认为,田增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厚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