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夏玉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特14号申请人夏玉华,女,汉族,1953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人夏玉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夏玉华称,其与被申请人郝富德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3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郝富德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郝富德,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福巷,原住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系申请人夏玉华的丈夫。被申请人郝富德于199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98年4月24日,经家属提出意见,被申请人郝富德的户口被公安机关注销。申请人夏玉华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后,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郝富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郝富德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郝富德于1993年离家出走后,自出走之日至今2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夏玉华系被申请人郝富德之妻,其申请宣告郝富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富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