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蔡瑞霞、宋润博等与鲁志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霞,宋润博,鲁志轩,尉氏县金运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550号原告蔡瑞霞,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宋润博,男,201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尉氏县。法定代理人蔡瑞霞,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系宋润博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XX,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系蔡瑞霞之夫、宋润博之父。被告鲁志轩,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尉氏县。被告尉氏县金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建设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学,男,任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霞、宋润博与被告鲁志轩、尉氏县金运公���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瑞霞、宋润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瑞霞、宋润博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霞、宋润博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