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华与王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王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许华,女,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华春,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华与被执行人王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华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