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珙县兴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珙县兴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兴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奚宝圣。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凤天村3组。法定代表人赖大军。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关闭。本院送达了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应收的补偿款,需等待政府发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