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骆刚、韩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刚,韩玉洪,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刚,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韩玉洪,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法定代表人韩玉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骆刚与被执行人韩玉洪、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91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