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启仁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启仁,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452号上诉人谭启仁,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谭启仁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8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启仁上诉称,一、《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涉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层级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可以作出督促整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报告。”根据上述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撤销或者变更的主体包括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故杭知案[2007-1-00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虽已在另案中得到维持,但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上级行政机关仍对决定书负有监督职责;三、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杭知案[2007-1-00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谭启仁诉请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杭知案[2007-1-00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进行监督,该职责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谭启仁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建新审 判 员 潘勤荣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