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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光、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鼓楼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桂静,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财产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标的金额127074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李忠文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