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金元与康友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元,康友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137号 申请人贺金元,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康友才,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金元与被告康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金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000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康友才名下的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尚球 审判员  谭发生 审判员  邓磊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谢玲丽 校对责任人:邓磊磊 打印责任人: 谢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