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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树泉与刘永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泉,刘永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46号原告:杨树泉,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刘永红,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树泉与被告刘永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树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树泉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爱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