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无为县安江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万代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安江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万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41号之二申请人:无为县安江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8028197F。法定代表人:翟进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万代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无为县安江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万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万代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代勇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6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代勇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