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典怀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典怀,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2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典怀,男,XX年XX月XX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工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魏文雄,系该公司经理。关于陈典怀申请执行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84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84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炼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