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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文生、洪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生,洪志雄,蔡秀屏,福建省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生,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洪志雄,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香港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蔡秀屏,女,汉族,1941年9月22日出生,香港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兴港五里35号,组织机构代码:56282229-2。法定代表人洪杰铭。被执行人福建省天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农业科技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689029-X。法定代表人蔡秀屏。被执行人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223-289华泰苑,组织机构代码:61201389-X。法定代表人蔡秀屏。被执行人兆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华泰苑。申请执行人刘文生与被执行人洪志雄、蔡秀屏、福建省乾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兆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等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兆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华泰公寓(甲、乙栋(二期))甲栋公寓3层01、02单元,5层01、02单元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