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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红与:张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091号原告:朱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朱红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