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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碧珠与陈丽蓉、刘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碧珠,陈丽蓉,刘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241号原告:谢碧珠,女,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蓉,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加发,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谢碧珠与被告陈丽蓉、刘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谢碧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谢碧珠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柳荣速录员  杨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