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碧珠与陈丽蓉、刘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碧珠,陈丽蓉,刘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241号原告:谢碧珠,女,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蓉,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刘加发,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谢碧珠与被告陈丽蓉、刘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谢碧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谢碧珠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柳荣速录员 杨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