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36号原告:任丹,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周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04481703Q。负责人:徐学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钢,该公司员工。原告任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任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