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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46号原告: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6层09室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67849709XD。法定代表人:陈炳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9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6141359W。法定代表人:胡桂根,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福建安顺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