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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晓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79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锋,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晓锋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洲湾小区城投集团公司办公楼二楼监事办公室,趁室内无人之际,偷走被害人刘某放在办公桌第一个抽屉里的钱包,后在五龙大桥将钱包里的现金1565元取出,将钱包及里面的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丢弃于大桥河底。被告人陈晓锋将赃款1565元用于日常开销。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晓锋再次前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洲湾小区城投集团公司办公楼,被该公司员工发现后报警,公安人员前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洲湾小区城投集团公司将被告人陈晓锋带回派出所讯问。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23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晓锋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晓锋指认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被告人陈晓锋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燕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