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周伟平,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6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72329。负责人:伍振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芹芳,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华贵洲,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住金坛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0085185H。法定代表人:周伟平。被申请人: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郑陆镇梧岗村三河口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25102298-4。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申请人:周伟平,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武进区。被申请人:徐萍,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系周伟平之妻,住武进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周伟平、徐萍银行存款5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2017年6月2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河口涂装有限公司、周伟平、徐萍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