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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德银与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慈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银,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慈猛猛,盛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265号原告:徐德银,男,194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86号。负责人:焦艳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猛猛,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盛建波,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银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慈猛猛、盛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德银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慈猛猛、盛建波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徐德银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