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邵倩与刘小艳、刘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倩,刘小艳,刘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953号原告邵倩,女,22岁,汉族,学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小艳,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小平,女,39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邵倩与被告刘小艳、被告刘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艳、被告刘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倩撤回对被告刘小艳、被告刘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倩负担。审判员 闫雪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