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庆飞、王子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飞,王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飞。被执行人王子生。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飞与被执行人王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子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庆飞货款人民币58456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子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58456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