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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振勇与何闯、马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勇,何闯,马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947号原告:赵振勇,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闯,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丹,女,1981年8月17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勇诉被告何闯、马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振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装修款43.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先后为被告装修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朗廷大酒店和长春市朝阳区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云廷酒店,朗廷酒店装修费为442,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67,000.00元,尚欠175,000.00元;云廷酒店装修费为612,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352,000.00元,尚欠260,000.00元。以上总计欠款435,000.00元。何闯、马丹辩称:何闯、马丹系夫妻关系,我方认为双方已经针对装修款完成了结算,并由被告何闯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原告要求的装修款的其他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承担;本案为合同之诉,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何闯,马丹虽然为何闯的妻子,但并非合同当事方,不应当对原告的合同之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基此,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与被告何闯于2013年签订《郎廷二期室内装修��同》及《云廷公馆室内装修合同》,《郎廷二期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为每平方米340.00元,共1300平方米,计442,000.00元,以上装修工程均已交付使用。原告自认何闯已经支付其中267,000.00元,尚欠175,000.00元;《云廷公馆室内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为每平方米340.00元,共1800平方米,计612,000.00元,原告自认何闯已经支付其中的352,000.00元,尚欠260,000.00元。2.被告在庭审中出具《云亭公馆室内装修协议书》复印件及《欠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装修内容进行过变动且被告仅欠原告装修款26万元,但该协议书内容与原告出具的合同书装修内容不一致,且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原告亦不予认可,无法证实其想要证明的问题,故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郎廷二期室内装修合同》及《云廷公馆室内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的电话录音及存款明细帐可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曾向原告支付1万元工程款,诉讼时间中断,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3.原告完成装修后装修工程已经向何闯交付并投入使用,故何闯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共计1,054,000.00元,现原告自认何闯已经支付其中的619,000.00元,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435,0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4.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上述债务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在何闯、马丹不能举证证明是何闯的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何闯、马丹的共���债务,由何闯、马丹共同偿还。综上所述,被告何闯、马丹应向原告赵振勇支付装修款435,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闯、被告马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赵振勇支付装修款43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何闯、马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奇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