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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康山街道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胡建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市康山街道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胡建青,沈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140号申请人:湖州市康山街道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七里亭路199号。负责人:罗红卫,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沈丁力,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建青,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沈权美,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申请人湖州市康山街道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41600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胡建青、沈权美的银行存款10416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康山街道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