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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启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启家,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启家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启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启家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受害人不备,三次窃得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20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启家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之内判处。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失主陈述、发还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被告人王启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启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启家在逢集日来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在新庄镇街道华湘超市附近,趁宁县新庄镇丁任村二组村民张某挑选商品之机,盗窃其装在上衣左口袋的现金74元。破案后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张某。同日,在新庄镇新农村广场售卖树苗的摊点附近,被告人王启家盗窃宁县新庄镇雨落坪村二组村民李某装在上衣左口袋的现金8元。破案后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李某。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启家在逢集日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周家镇街道。在农贸市场内,正宁县周家镇周家村八组村民葛某推着其三岁的儿子闲逛,装在灰色风衣外套左边口袋的钱被王启家发现,王启家即尾随在后面。11时许,葛某在一衣服摊点挑选衣服,王启家趁其不备,将其口袋的121元钱盗走。破案后赃款被追回,发还失主葛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王启家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逢集日在集市上扒窃作案三起,盗窃他人现金20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启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启家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赃款已全部退赔,犯罪的危害后果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启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