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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丽荣与封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荣,封长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118号申请人:杨丽荣,女,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琴,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苑,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封长云,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荣与被告封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丽荣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封长云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2958.9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出具担保书,被告杨丽荣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书,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22栋2单元5层10号,权0575628)在202958.9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封长云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2958.9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将申请人杨丽荣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22栋2单元5层10号房屋(权××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