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胥吉成与顾泽军、胥心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吉成,顾泽军,胥心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569号原告胥吉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顾泽军,女,1975年5月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胥心玉,男,1995年4月1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吉成与被告顾泽军、胥心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