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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胥吉成与顾泽军、胥心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吉成,顾泽军,胥心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569号原告胥吉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顾泽军,女,1975年5月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胥心玉,男,1995年4月1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吉成与被告顾泽军、胥心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