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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东萍与凌勇、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东萍,凌勇,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077号原告:韦东萍,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勇,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受理原告韦东萍诉被告凌勇、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陆燕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