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改焕、樊鹏涛等与刘春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焕,樊鹏涛,刘春平,刘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442号原告:王改焕,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枣阳市。原告:樊鹏涛,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刘春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刘华超,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焕、樊鹏涛与被告刘春平、刘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焕、樊鹏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焕、樊鹏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焕、樊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王改焕、樊鹏涛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勇审 判 员 曹 鹏人民陪审员 尹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