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畅玉芬与王迎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玉芬,王迎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58号原告:畅玉芬,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浑源县永安镇书院小区*号楼*单元*层西门。被告:王迎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浑源县永安镇书院小区*号楼*单元*层西门。原告畅玉芬与被告王迎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畅玉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玉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畅玉芬负担。审 判 长 侯 英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赫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来自: